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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郝社民审 判 员  钱国宝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