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郝社民审 判 员 钱国宝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