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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文英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英,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韩文英,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被执行人:王建明(又名王建明),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原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将自己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原地毯厂附近的住房的折价抵给申请人抵顶欠申请人韩文英的债务540715元,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建明所有的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原地毯厂附近住房的第二层交付申请人韩文英抵债。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起,转移给申请人所有。二、申请人韩文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斌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