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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立涛与黄亚福、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立涛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福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法定代表人石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明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雅静,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鹊,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明霞、张雅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亚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起,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的深圳市警察学校内部装修转让给被告黄亚福。原告为黄亚福对进行该工程的施工,工钱一共8万元(其中已付1万元),尚欠原告7万元。现被告已无法联系,我方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工钱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实行项目部承包责任制,我方未参与工程施工组织及劳务人员管理;2、我方已向被告黄亚福超额支付工程款;3、我方未与被告有过任何劳务用工关系。综上,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公安局大运安保配套用房改造工程的承包人资格后,于2011年3月9日与被告黄亚福签订项目部责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黄亚福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承包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一切税费,按时足额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的10%收取承包管理费。被告黄亚福于2011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欠到王立涛大运会人工费80000元正。此后,被告黄亚福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原告陈述该费用发生于深圳市警察学校工地内,是原告找来了5个工人为被告黄亚福承包的工地干活,由被告一黄亚福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被告黄亚福将6人的工资支付给原告,原告再支付给其他5人。原告从未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领取过工资,也没有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欠条所称的大运会人工费发生于深圳市公安局大运安保配套用房改造工程。本院认为,被告黄亚福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确认欠原告人工费8万元,被告黄亚福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欠条中所述的大运会人工费发生在深圳市公安局大运安保配套用房改造工程,并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公安局大运安保配套用房改造工程中对被告黄亚福还欠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亚福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亚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立涛支付人工费7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立涛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亚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浩  民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智枫(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