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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24-2号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山湖建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朱昌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浩,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如山湖建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