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树凯与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凯,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凯,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忠,男,1965年10月13��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忠赔偿李树凯经济损失17108.85元及诉讼费652元。李树凯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