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中朝、陈根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陈中朝,陈根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089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委托代理人:王新芬、俞意磊。被告:陈中朝。被告:陈根仙。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担保公司”)为与被告陈中朝、陈根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陈中朝向原告支付被贷款银行强行扣划的担保款本息计65982.08元;2.被告陈中朝承担65982.08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肆倍计算);3.被告陈根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陈中朝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信用卡)》和《担保协议书(信用卡)》,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中朝办理透支金额为196000元,还款期限为三年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手续;原告为被告陈中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办理车辆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陈中朝贷款逾期,原告代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在其代偿范围内向被告陈中朝追偿,并由被告陈中朝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代为还款所占资金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根仙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被告陈中朝全面履行该协议。同日,工商银行与被告陈中朝签订编号为《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中朝为购车向工商银行透支借款196000元,同时支付手续费5460元,还款方式为分36期按月分期等额偿还。同日,原告向工商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承诺为被告陈中朝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陈中朝未按约向中国银行归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工商银行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2014年8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2015年4月24日从原告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6443.28元、14831.25元、20495.78元、24211.77元,合计扣划65982.08元,用于清偿被告陈中朝在其处拖欠的贷款本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信用卡)》、《担保协议书(信用卡)》、《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承诺函》各一份、《扣划款通知书》及还款凭证各四份、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中朝偿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65982.08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3日起到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根仙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陈中朝、陈根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陈中朝、陈根仙连带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剑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