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仁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杨仁坤,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4楼。委托代理人黄思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一十五元五角,由原告杨仁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