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元忠与陆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忠,陆维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元忠。被告:陆维剑。原告刘元忠与被告陆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元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傅赛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碧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