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原德州晶华集团大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德中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8)德城商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