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甲、朱志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甲,朱志永,朱志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35号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甲,农民。被告朱志永,农民。被告朱志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甲、朱志永、朱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