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镇太平庄村。2015年6月16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6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12时至14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集贸市场银座东购商城三楼的“萧萍萍”女装专卖店内盗窃女套装一件,在三楼“衣缇”专卖店盗窃白色裙子一件,在四楼维可多皮包专卖店盗窃男士背包一个,在五楼欧时力女装专卖店盗窃黑色裙子一件,在商城一楼东北角圣伽步专卖店盗窃圣伽步牌男士背包一个。经鉴定,盗窃物品合计价值4944元。综上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12时至14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集贸市场银座东购商城三楼“萧萍萍”专卖店内盗窃朱砂印型女套装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在三楼“衣提”专卖店盗窃白色裙子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6元),在四楼“威可多”皮包专卖店盗窃男士背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在五楼“欧时力”女装专卖店盗窃黑色裙子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5元),在商城一楼东北角“圣伽步”专卖店盗窃圣伽步牌男士背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3元),价值合计4944元。被盗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被盗专卖店服务员简某、李某某、陈某亚、张某、司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明证言,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15)第04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新公(市场)行罚决字(2015)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均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社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中文人民陪审员 杜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姣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