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苍溪县人民法薛某某缴纳罚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42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组**号。本院在执行薛某某缴纳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仁强现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恢复对(2014)苍溪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中处罚金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