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石某,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53。被告覃某(曾用名覃亚园),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28。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