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第三人于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于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树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亢柏生,男,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于某某,男,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朱莹,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于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邹宏波,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第三人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