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