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