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夏广君与吴庆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君,吴庆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99号原告夏广君,农民。被告吴庆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广君与被告吴庆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广君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庆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夏广君承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