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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汉族,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贾仕宏人民陪审员  刘汉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