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与杨富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杨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法定代表人:谭兴起。被执行人:杨富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富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富雄名下的存款621661.3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住所地:温州市嘉福寺巷15号。法定代表人:谭兴起。被执行人:杨富雄,男,2000年2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碧痕镇大梨树村民族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42000022608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富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富雄名下的存款621661.3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谢智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