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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宝富与金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富,金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黄宝富。被告:金莉萍。原告黄宝富与被告金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偿还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8月9日,被告金莉萍向原告黄宝富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莉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宝富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金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