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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绮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梦之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绮红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梦之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76号原告常州市绮红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宇。委托代理人羊峰。被告苏州梦之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井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绮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梦之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绮红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