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蒋露波诉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蒋露波,男,重庆市渝北区人。被告吴军,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蒋露波诉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露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露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军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蒋露波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朱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