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蒋露波诉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蒋露波,男,重庆市渝北区人。被告吴军,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蒋露波诉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露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露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军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蒋露波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朱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