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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乙、石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石某甲(系李某乙女儿),农民。被告石某乙(系李某乙儿子),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石某甲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全雁飞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