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忠省、褚加文与褚加文、王美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省,褚加文,王美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90号原告:林忠省。委托代理人:陈如文,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加文。被告:王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省诉被告褚加文、王美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忠省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