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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高诉被告李国伟、何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高,李国伟,何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李华高,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国伟,男,汉族,农民。被告何淼,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高与被告李国伟、何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高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