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与朱凤新、李天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朱凤新,李天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新庄子乡下庞店村。法定代表人孟祥东,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治玉、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朱凤新,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天友,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诉被告朱凤新、李天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