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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与朱凤新、李天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朱凤新,李天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新庄子乡下庞店村。法定代表人孟祥东,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治玉、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朱凤新,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天友,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诉被告朱凤新、李天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迁西县拓维货运车队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