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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崔永安与刘军、高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安,刘军,高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626号原告崔永安,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高小艳,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军之妻。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安诉被刘军、高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永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军、高小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乔鲜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永安撤回对被告刘军、高小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由原告崔永安承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