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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慕磊与许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慕磊。被执行人许博文。本院执行的(2013)镇民初字第733号慕磊与许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许博文先答应想办法履行,但随后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月9日我院对许博文所有的位于镇原县城中街6号(一楼17号)门面房一间进行拍卖,得款46.65万元。剩余执行标的33.934万元,许博文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慕磊也再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许博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朱世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