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奚德超与司开德、郭子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德超,司开德,郭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71号原告:奚德超(曾用名:奚小毛),居民。被告:司开德。被告:郭子梅,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奚德超与被告司开德、郭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成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