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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奚德超与司开德、郭子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德超,司开德,郭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71号原告:奚德超(曾用名:奚小毛),居民。被告:司开德。被告:郭子梅,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奚德超与被告司开德、郭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成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