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盛波与黄金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盛波,黄金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江盛波。被告:黄金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盛波诉被告黄金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盛波撤回对被告黄金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江盛波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