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634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福兰与被告丛桂平、董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兰,丛桂平,董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634原告:孙福兰,女。被告:丛桂平,男。被告:董大芳,女。原告孙福兰与被告丛桂平、董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463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