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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634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福兰与被告丛桂平、董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兰,丛桂平,董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634原告:孙福兰,女。被告:丛桂平,男。被告:董大芳,女。原告孙福兰与被告丛桂平、董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463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