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XX与陈XX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被执行人陈XX,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本院在执行李XX与陈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XX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XX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