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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洪丽与尹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丽,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364号申请执行人:洪丽,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尹峰,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下落不明。洪丽与尹峰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