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尚宪恒与肖君峰,杨艳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宪恒,肖君峰,杨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尚宪恒。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雪梅,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君峰。被告杨艳。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宪恒诉被告肖君峰、杨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宪恒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宪恒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