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昌金等申请执行谢吉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金,田景卫,谢吉忠,谢吉凤,谢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金,男,1976年9月5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申请执行人田景卫,男,1980年7月25日生,仡佬族,大学本科,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谢吉忠,男,1965年5月2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谢吉凤,女,1967年10月8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谢先旭,女,1981年8月15日生,苗族,大学本科,贵州省榕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吴昌金、田景卫依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吉忠、谢吉凤、谢先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吉忠用其妻子周丽娟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州信用社存款130285.97元作为抵押。被执行人谢吉忠同时要求在2015年9月30日前暂时不予支付,期满后由法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谢吉忠妻子周丽娟同意用其存款作为抵押。现被执行人谢吉忠要求的宽限执行期届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榕江县人民法院(2014)榕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谢吉忠妻子周丽娟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州信用社存款130285.97元的冻结。二、划拔被执行人谢吉忠妻子周丽娟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州信用社的存款130285.00元至本院的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尹志高审判员 姚元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