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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园婷,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向和平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文、人民陪审员王志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 文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仁耀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