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标与张朝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52-2号申请执行人陈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张朝春,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标与被执行人张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098元,诉讼受理费15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张朝春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张朝春无登记信息;目前张朝春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执行中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65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