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4号原告:薛某,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梁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