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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4号原告:薛某,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梁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