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忠莲与杜庆阁、张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莲,杜庆阁,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27-1号原告陈忠莲。被告杜庆阁。被告张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微民初字第14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杜庆阁、张敏在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23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撤诉解除对被告杜庆阁、张敏在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23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杜庆阁、张敏在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2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