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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忠莲与杜庆阁、张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莲,杜庆阁,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27-1号原告陈忠莲。被告杜庆阁。被告张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微民初字第14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杜庆阁、张敏在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23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撤诉解除对被告杜庆阁、张敏在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23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杜庆阁、张敏在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2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