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陈明、吴文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陈明,吴文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王海峰。被告陈明。被告吴文倩,曾用名吴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陈明、吴文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海峰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