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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桂杨与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杨,何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09-2号申请执行人:马桂杨,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国庆,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马桂杨与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案件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何国庆在定远农商银行定城镇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