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夕松与王后珍、王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松,王后珍,王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334号原告:王夕松,男,200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理人:黄文银,系原告母亲。被告:王后珍,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忠华,男,1945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夕松诉被告王后珍、王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夕松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夕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夕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夕松的法定代理人黄文银负担。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