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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延涛与徐涛涛、满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延涛,徐涛涛,满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82-1号原告潘延涛。被告徐涛涛。被告满在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延涛与被告徐涛涛、满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延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徐涛涛位于微山县金源小区留城路79号1号楼1单元402号的房产一处(价值13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延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徐涛涛位于微山县金源小区留城路79号1号楼1单元402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