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延涛与徐涛涛、满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延涛,徐涛涛,满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82-1号原告潘延涛。被告徐涛涛。被告满在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延涛与被告徐涛涛、满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延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徐涛涛位于微山县金源小区留城路79号1号楼1单元402号的房产一处(价值13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延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徐涛涛位于微山县金源小区留城路79号1号楼1单元402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