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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亚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张亚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112号一楼东面。法定代表人:朱贤满。被告:张亚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