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文全与胡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全,胡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余文全,农民。被告胡论,农民。原告余文全诉被告胡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文全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胡论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日,被告胡论向原告余文全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11月,被告胡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文全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文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文全负担5元,被告胡论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