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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程建设开设赌场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金超、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至案发当日,被告人程某在西华县址坊镇商业街中段路东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赌博机(6人座捕鱼机一台,苹果机九台)15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案发当日,被告人程某在西华县址坊镇商业街中段路东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赌博机(6人座捕鱼机一台,苹果机九台)15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案发后,被告人程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远方、刘某证言,西华县扣押物品清单及检查笔录,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赌博机等物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容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雷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