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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920.4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53.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梦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