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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永锋与王正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张永锋。被告:王正西。原告张永锋为与被告王正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王正西送达诉讼文书,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院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永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永锋起诉称:2014年2月起,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后徐小学、后徐菜场等工地从事铝合金劳务,原告圆满完成被告交代的所有任务。后双方于2015年2月1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8000元,被告出具附签��的对账单一张,并承诺2015年5月1日前结清。但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原告张永锋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正西拖欠其劳务费8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正西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正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张永锋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张永锋曾为被告王正西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王正西还欠原告张永锋8000元,被告王正西向原告张永锋出具了欠条一份。此后,被告王正西未向原告张永锋支付过款项。本院认为:原告张永锋为被告王正西提供了劳务,被告王正西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双方对拖欠的报酬进行结算后,原告张���锋要求被告王正西支付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正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锋报酬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永锋已预交),由被告王正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人民陪审员  阮存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