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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苏永强与关国文、卢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82号原告苏永强,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关国文,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建年,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强与被告关国文、卢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永强经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