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郭 某 某 诉 郑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郑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提供被告郑某某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原告郭某某预交的诉讼费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