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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郭 某 某 诉 郑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郑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提供被告郑某某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原告郭某某预交的诉讼费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