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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灵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苏某甲,中国香港人。被告周某。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经审理查明,1996年初原、被告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非婚生育女儿苏某乙。其后原告回香港居住,苏某乙随被告生活,2015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非婚生女儿苏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负担。庭审查明,非婚生育女儿苏某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女苏某丁由原告苏某甲抚养,并由原告苏某甲自行抚养至其成年;二、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